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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禁”电暖宝久居商超货架_检测资讯_

 “嘭”地一声闷响,正充电的电暖宝突冒一股黑烟,瞬间“四分五裂”,桌子被炸得一片狼藉。12月10日,青海省西宁市刘女士花25元新买的电暖宝充电时爆炸,庆幸的是当时没人抱着其取暖,否则,轻则炸伤,重则触电身亡。 

  每到销售旺季,电暖宝爆炸或触电的新闻不时蹦出。记者浏览发现,近些年发生的该类事故或悲剧,“凶手”几乎都为7年前即被禁止生产、销售的电极式电暖宝。 

  早在今年1月,记者走访北京一些商场超市发现,不少电极式电暖宝仍在销售,埋下巨大安全隐患(详情见本报1月18日第1版)。记者近日再次追访发现,“违禁”电暖宝几乎仍然“霸占”着一些大型商场、超市货架,消费者别无他选。调查的生产企业或否认所售产品为电极式加热,或将电暖宝按类别“瓜分”市场销售,并一致宣称质量过关。但采样的两款电暖宝经权威检测部门检测,显示均为电极式加热,结构不达标。 

  被禁7年 市场随手可买 

  电暖宝,又称暖手器、电暖袋、暖手宝等,分为柔性(俗称电热水袋)和硬性(俗称电热水饼)两大类,正规统称储热式电热暖手器。 

  今年1月12日,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金河谷百货商城和物美超市惠新店选购了两款电暖宝,调查证实均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电极式产品。 

  2006年8月强制实施的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即为电极式电暖宝被禁的依据。其中结构中的条款22.33规定:“在正常使用中易触及的或可能成为易触及的导电性液体,不应与带电部件直接接触。电极不应用于加热液体。”这等于说,电极式电暖宝已被禁7年之久。 

  然而,记者12月12日走访北京市场发现,电极式电暖宝在市场,包括大型商场超市,几乎成为了行业产品“主角”,随手可买。分别花费32元和58元后,记者从昌平区新世纪商城新晨商场和永辉超市龙旗店购买了两款电暖宝。 

  “现在都是防爆系列的,等到你充完了自动就关电了。”新晨商场一位销售员表示,最近天冷,电暖宝卖得很火,其不会爆炸,但说不清楚产品内部结构。为了辨别所购电暖宝的内部结构是否为电极式,记者用剪刀将其边缘慢慢剪开,露出了“一个基座带两个极棒”的内胆,和今年1月所购的产品内部结构一模一样。 

  “肯定是它。”GB4706.1主要起草人、电暖宝行业工程师刘向东,听完记者对于所购产品结构的描述,语气肯定地说,电极式电暖宝明令禁止不让生产。国标只说电极式是不合格的,而正规达标产品可以有多种方案,比如用加热线、电热管、电热膜等,安全能达标即可。 

  企业解释 全向达标品靠 

  记者所购两款电暖宝,被指为禁止生产的电极式结构,生产企业又作何反应? 

  12月12日,记者以消费者身份,分别致电两款产品的生产厂家:上海东杉电器有限公司(产品为售价32元的美贝牌MB-50-0058型号电热水袋)和上海市梦佳电器有限公司(产品为售价58元的双佳牌DRY-50-H型号贴心暖宝)。 

  “我们是电热管的。”接电话的东杉电器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生产的所有电暖宝都是电热管式,不是电极式的。电暖宝外包装盒上,为何不标注执行标准和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是给经销商的,经销商那里都有,这个不用标。”该工作人员答复称,家电不需标生产日期。“我们一般电极式都有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生产有20余年了,放心好了。”梦佳电器销售部一位工作人员承认公司产销电极式电暖宝,但一直强调质量过关。另据介绍,公司生产的电暖宝一般按类别分市场销售。“电极式在市场(路边杂货店、百货店)上还可以生产的,在商超方面不允许,商超方面必须要有发热丝发热的产品。”当记者提问为何在北京超市能买到电极式电暖宝时,该工作人员称,“北京那边,经销商负责进商超,不是厂家直接进商超。” 

  送样检测 均易触电易爆 

  对于记者在市场上随机购买的2款电暖宝,从结构上看,极像电极式,专家也判断其为市场禁售的商品。为确保结果判定权威可靠,经一番周折,记者将所购的电暖宝送至具有检测资质的北京市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申请进行产品结构检测。 

  在检测中心业务室,记者现场看到有不少电暖宝处于待检状态。“电极式加热。”该检测中心12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两款电暖宝均采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禁止的结构,被判定为“F”(不合格),结构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肯定是绝对‘判死刑’的项目,因为这个东西(电极式加热)对人体安全有极大伤害,万一漏水就可能造成人员触电。”刘向东强调道。另外,劣质电暖宝在通电加热中易爆裂。而且温控器发生故障无法自动断电,易使密闭在袋中的水沸腾汽化引发爆炸。 

  质量问题严重的电极式电暖宝,为何被生产出来?又缘何堂而皇之地登上商超货架?这其中,关联着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更关联生产企业的首要质量责任。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看来,电暖宝市场监管,不能因“小”而“不为”。市场不是特别火热情况下,监管部门不会太重视。但随着市场越来越大,加之伪劣电暖宝危害大,“要加强这方面监管,引起重视”。

来源: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