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卫生部食品药品安全(MFDS)发布了《化妆品标签和广告管理指南》修订文件。新规定将于2015年6月14日开始生效,最开始适用于生产制造和进口的产品。
更新的内容如下:
医疗功能宣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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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修订规定 |
禁用宣称 |
抗菌(Antibacterial) |
抗菌(Antibacterial) |
备注: |
附录2.1 (Appendix 2.1)中的宣称除外 |
附录2.1 (Appendix 2.1)中的宣称除外。
对于含有三氯生(Triclosan)或三氯卡班(Triclocarban)的液体香皂,禁止注明提示“有较好的抗菌作用”。 |
有机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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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规定 |
修订规定 |
禁用宣称 |
对于违反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标准的化妆品产品禁止声称“有机”。 |
对于违反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标准的化妆品产品禁止声称“有机”。 |
备注: |
无 |
化妆品组分中至少有95%有机成分(不包括水和盐),才能使用“Organic”有机认证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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