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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检验费收费标准_检测资讯_

2015年7月3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41603996号令,修正“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二条附表二。

鉴于“食品药物化妆品检验封缄及对照标准品供应收费标准”已于2015年4月9日修正,因该收费标准为“输入药物边境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办理输入药物边境查验应缴纳的行政规费中检验费收费数额订定所参照者,故修正该办法,如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本办法2015年7月3日修正发布的第二十二条附表二,自2015年7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附表二:

四、检验费

输入药物进行复验或因抽批检验不合格回复逐批检验之检验费用。

编号

检验项目

说明

收费数额

中药材

依「食品药物化妆品检验封缄及对照标准品供应收费标准」收费。

A005

重金属

以每项计,以比色法检验

E011

 

E012

 

E013

 

E014

 

E015

 

E016

有机氯剂

 

E017

黄曲毒素B1、B2、G1、G2

 

医疗器材

A001

一般检查(卫生套外观)

外观可见缺点(严重及非严重)

B006

卫生套针孔试验

根据CNS 6629

备注: 以外币为货款核算查验规费者,按“财政部关务署”订定的每旬报关适用外币汇率表换算为新台币。

修正对照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