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床上用品中重金属的限量要求主要有91/338/EEC、1999/51/EC、94/27/EC等等。 (1)对镉的限制指令(91/338/EEC) 欧盟理事会于1991年7月12日发布第91/338/EEC号指令,对76/769/EEC进行第十次修订。该指令规定,不可将镉作为稳定剂用于下列由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成的混合物或物品: ——包装材料 ——办公及学校用品 ——家具或汽车配件等 ——服装和服饰配件(包括手套) ——地板及墙面的覆盖物 ——经浸渍,涂覆,包裹或压合处理的纺织品 ——人造革 ——唱片 ——管件及其配件 ——弹簧门 ——公路运输车辆(内部、外部及底部) ——建筑及工业用钢板涂层 ——电线绝缘 由上述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制造,经含镉的稳定剂处理的成品或成品的部件,当其中镉的含量高于0.01%时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镉的化合物曾广泛用于制造颜料、塑料、荧光粉等。镉主要对肝或肾脏造成危害,尤其对肾脏损害最为明显。此外镉还会导致人体骨质疏松和软化。 (2)对镍的限制指令(94/27/EC) 1994年6月30日,欧盟理事会发布94/27/EC号指令,对76/769/EEC进行第十二次修订,该指令规定镍及含镍制品不得用于: (a)穿刺耳朵或身体其他部位的柱状组件,除非镍释放量小于0.2μg/cm2/周。 (b)与皮肤长期直接接触的物品,包括耳环,项链、手镯、手链、踝饰、戒指,手表壳、表带和带扣,以及铆扣、搭扣、铆钉、拉链和金属标牌等用在服装上的物件,这些物品的镍释放量不得超过0.5μg/cm2/周。 镍是一种容易导致接触性过敏的元素,一般用于服装辅料和首饰等日用品中。镍元素长期与皮肤接触后会被皮肤吸收,从而导致皮肤过敏,引起接触性皮炎(据统计,20%的人对镍有明显的过敏性反应)。 欧盟市场上对镍的检测标准主要是EN 1811和EN1 2472。 (3)对铅的限制指令[(EC)No 552/2009] 2009年6月22日,欧盟发布(EC) No 552/2009号委员会法规,修订REACH法规的附录17。该法规要求不得将含铅物质或混合物作为组分使用在染料中,也不得将此类染料投放市场,详见表2-4。但是成员国可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3号公约,允许将此类物质、配置品用于修复和维修艺术品和历史建筑。 人体长期接触含铅染料,会对神经、造血、消化、肾脏、心血管和内分泌等多个系统产生危害,还会导致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贫血、免疫力低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