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卫部中字第1041860988号令,修正“中药材饮片之卷标或包装应标示事项处理原则”,并自2015年8月1日生效。如下:
一、 为确保民众用药安全,特订定本处理原则。
二、 市售中药材饮片的标签或包装应标示品名、重量、厂商名称及地址、制造日期及有效期间或保存期限、批号、类别、炮制方式(属毒剧中药材的应标示项目)、产地(国家)、保存方法与使用建议注意事项。
三、 依前点规定中药材应标示的类别,指中药材依药性作用强度,分一般中药材及毒剧中药材二类;毒剧中药材品项依台湾中药典规定。
四、 未依规定标示者,依药事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以违反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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