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8日,欧盟发布非定向性家用灯具生态设计要求法规,法规号为(EC) No 244/2009,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题和范围 本法规规定投放市场的非定向家用灯具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用于非家庭使用的销售或综合到其它产品中。它还为特殊用途的灯规定了产品信息要求。本法规中制定的要求不应适用于下列家庭用灯和特殊用途的灯 (a) 灯具有以下色度坐标 X和 y —X<0.200或者 X>0.600 —y<-2.3172x+2.3653x-0.2800或y>-2.3172 x+2.3652x-0.1000 (b) 定向灯 (c) 光通量低于60流明或高于12000流明的灯 (d) 灯具有 —6%或以上总辐射范围在250-780nm,范围在250-400nm —辐射值的高峰在315-400mm(UVA)或在280-315nm(UVB)之间 (e) 没有综合镇流器的荧光灯 (f)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g) 电压等于或低于60伏特,端口为E14/E27/B22/B15的白炽灯,和根据第三条在第1-5阶段没有综合变压器的白炽灯。 二、生态设计要求 非定向家用灯应当符合附件 II中列出的生态设计要求。 每个生态设计要求应当与下面阶段相一致: 阶段 1:2009年 12月 1日 阶段 2:2010年 9月 1日 阶段 3:2011年 9月 1日 阶段 4:2012年 9月 1日 阶段 5:2013年 9月 1日 阶段 6:2016年 9月 1日 除非另有规定或被取代,否则应继续适用于后面阶段介绍的其他要求,且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对于特殊用途的灯,当投放在市场上时,下面的信息应明确和突出在其包装上,并且所有形式的产品信息都将与灯在一起。,包括:它们的用途以及和它们不适用于家庭照明。 1 灯的光效能要求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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